安徽省宿州市一老汉张某某在收废品的时候,在一塑料袋内捡到罂粟壳,并将其种子种在地里,非法种植罂粟3112株。
2016年11月份,张某某在埇桥区大营镇其自家门口种植罂粟。2017年4月3日所种罂粟幼苗被巡逻民警发现并铲除,经清点,罂粟幼苗共计3112株。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收废品捡到罂粟壳 文盲老汉非法种植获刑)
李华阳律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这里的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即构成本罪。
本案中,老汉张某某在收废品的时捡到罂粟壳,并将其种子种在地里,非法种植罂粟3112株,且未自行铲除,已经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