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月8日从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景区分局获悉,在西湖石碑上乱涂的平文涛已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据了解,平文涛在西湖景区三处石碑上有乱涂行为。
西湖边圣塘景区有块石碑,刻有“杭州西湖”四个字,很多游客爱和它合影留念。10月1日早上,西湖景区湖滨管理处人员巡查发现石碑左上角多了几个歪歪扭扭的红字:“平文涛”、“无砂之神”。
10月7日,“平文涛”再次在西湖景区石碑上乱涂时被当场抓获。柳浪派出所办理此案的俞警官告诉记者,当天上午9点左右,一位晨练阿姨告诉在钱王祠附近巡逻的湖滨管理处监察队员,有个男子在钱王祠门口“钱祠表忠”石碑上涂写。随后,队员和保安将该男子控制,经民警确认,他就是1日在“杭州西湖”石碑上乱涂的“平文涛”。据警方通报,平文涛1982年生,河北邯郸人。“从目前调查情况看,他来杭州不久,没有固定住址、固定职业,属流浪人员。除了‘杭州西湖’碑、‘钱祠表忠’碑,他1日还在灵隐景区的梵音亭石碑上乱涂乱写,在3个地方写的是同样的7个字。从审讯情况看,平文涛情绪稳定、表述正常,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没有发现精神异常。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在西湖石碑上乱涂乱写 流浪汉涉嫌寻衅滋事被拘)
李华阳律师:寻衅滋事罪的其中一个行为模式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损毁财物的行为,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而任意则侧重于说明该损毁财物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与理由。但并不是所有的损毁财物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方可。而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损毁的财产数额的多少,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由于本罪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保护法益并非单纯的财产,故本项行为的结果并不限于财产损失,倘若毁损财物的行为造成他人自杀,也可以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在自由市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他人商品的行为,导致他人被追放弃在市场经营,或者难以正常经营的,也应评价为情节严重;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当然属于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可以看出,该男子在西湖三处石碑上乱涂,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判断其是否满足上述情形,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满足“情节严重”的标准,其构成寻衅滋事罪。
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