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江宁东山交警中队辖区发生一起狗狗撞电动车事故,车主吴女士摔倒骨折。民警判定狗主人承担全责。
在江宁区上元大街北沿路路口西约15米处,吴女士骑乘一辆电瓶车,在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直行。路边监控视频显示,狗狗突然从绿化丛中横穿非机动车道,速度很快,碰巧撞上了电瓶车前车轮上,导致吴女士连人带车直接倒地。事后,狗狗“肇事逃逸”,跑进路对面的门面店里。民警找到了“肇事狗”及其主人。面对监控画面,狗主人不得不承认狗狗撞车的事实。吴女士经医院检查,手肘关节处骨折。
狗的主人称,狗狗平时都是散养在店门口,没想到酿成了事故。按照相关规定,狗要圈养,且主人要在合理的地点和时间牵着狗绳子遛狗,不能放任狗到处乱跑,应尽到监管的责任。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狗狗撞车“肇事逃逸” 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李华阳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原则上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饲养人、管理人有无过错,均应承侵权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只有在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方能免责或减责。但如果是动物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时,即便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本案中,吴女士骑乘电瓶车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该狗从绿化丛中横穿非机动车道,撞上了电瓶车,导致吴女士连人带车直接倒地,造成手肘关节处骨折的损害结果发生,吴女士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吴女士的损失。
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