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新丈八四路由南向北的路上有个井箅塌陷,陈先生骑电动车带着妻子经过时摔倒了,妻子摔伤住院一星期。
“那天是10月1日晚上8点多,我们下班回家,我妻子坐在电动车后座上,由于没路灯就没看见这个坑,摔倒后妻子被甩出十多米远,当场昏迷。”陈先生介绍,事发时骑的电动车已报废,当时有过路的好心人帮忙把电动车抬到路边。
昨日上午11时许,华商报记者根据陈先生的指引,在丈八四路由南向北看到有一处下水道井箅塌陷,有“高新市政”字样的井箅盖在塌陷处上面,“这个新的井箅是后来盖上的。”陈先生把井箅掀开后,记者目测原下水道井箅陷进去约七八厘米。
陈先生说,第二天在医院安顿好妻子后,他来到夜间摔倒的地方,把一个黑色的塑料墩摆放在塌陷处,说着陈先生拿出手机,他曾拍下在塌陷处约1米远的地方竖着一个约30厘米高的黑色三角形塑料隔离墩的照片,“7日晚上经过时看到这个黑色墩子不见了,塌陷处盖上了一块新的井箅,但即使盖上新的井箅,不注意的话还是会摔倒。”
记者来到陈先生家中,陈先生妻子钱女士躺在床上,她手上的多处伤口已结痂,嘴角也有明显的受伤痕迹。记者看到医院诊断病历上显示,钱女士上唇裂伤,右眼眶壁骨折。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塌陷井箅“坑”路人 电动车报废后座妻子骨折)
李华阳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地下设施,是指在地面以下以人力方式修建的窨井、水井、下水道、地下坑道等设施。窨井是指上下水道或其他地下管线工程时用于检查后疏通而建造的井状构造物。地下设施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管理人可以通过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来免除责任。在本案中,在高新丈八四路上井箅塌陷,负有管理义务的管理人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