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逃债假死骗保需承担责任吗?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丈夫为逃债假死骗保需承担责任吗?

2018-10-16 9:16:28 作者:李华阳 30人浏览 0人评论

丈夫为逃债假死骗保需承担责任吗?

今年9月19日,丈夫何某驾车失踪。戴某花曾经委托当地自媒体发布了寻人信息。因为丈夫疑车祸身亡,戴某花带着两个孩子自杀,留下了一封遗书。其遗书中说道:“人生苦短,但对于我来说却不苦不短,我是幸福的离开,追随爱的人儿离开,说好一起慢慢变老,一起离开,怎么能舍得你单独离去呢,所以宝贝,老婆来陪你了,我只想一家四口在一起。” 在遗书中,戴某花还透露出在丈夫失踪后面临的压力,同时透露出其夫妻欠信用卡数万元等细节。

10月12日深夜,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何某买的百万保险,受益人正是妻子戴某花,何某之所以瞒着妻子,是想让妻子顺利拿到赔偿金。12日晚,当地“新化公安”发布警情通报:何某利用借来的车辆伪造坠河现场,制造车毁人亡假象,企图骗取保险金,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丈夫为逃债假死骗保 妻子信以为真带儿女殉情)

 

 

李华阳律师: 何某作为购买百万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用借来的车辆伪造坠河现场,制造车毁人亡的假象,企图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编造了自己死亡的虚假事实,但因作为受益人的妻子戴某花得知丈夫死亡后,携带孩子一起殉情,从而未向保险公司进行申报理赔,且并未获得保险赔偿。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需要以申报理赔为着手点,以获得保险赔偿金为既遂标准,而何某制造虚假死亡事故属于是为了犯罪,而故意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此并未着手,而其妻子戴某花也未向保险公司进行申报理赔,因此也未着手。所以,何某虽有保险诈骗的故意,也为犯罪准备前提条件,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向保险公司实行申请理赔,获取保险赔偿金,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预备犯,可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犯罪预备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法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