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李某与刘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在长沙市租房同居。同年10月27日,刘某生育一男孩,取名林某俊(姓随李某继父),小孩出生期间花费10 000余元,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李某为林某俊的父亲。2015年12月起,刘某丢下小孩外出,李某与自己母亲承担了抚养林某俊的全部义务。2018年初,因林某俊上幼儿园需要户籍登记信息,刘某不愿其子随其上户,原、被告因未领取结婚证致使林某俊随李某上户需要李某出具与林某俊系亲子关系的证明,李某与林某俊进行DNA鉴定才得知林某俊非其亲生儿子。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与林某俊不存在亲子关系,林某俊由刘某抚养,并要求刘某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80 000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养儿三年发现非其亲生 索赔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李华阳律师:据案情可知,李某与刘某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在同居期间,刘某生育一子林某俊,但经李某DNA鉴定,确认与林某俊不存在亲子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是对存在夫妻关系的一方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推定成立的条款,而李某与刘某本无夫妻关系,李某又有证据证明与林某俊为非亲子关系,根据民法上举重以明轻的类推适用推定,李某不具有抚养林某俊的义务。所以,李某抚养没有血缘关系的小孩林某俊,没有法定的义务。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第一款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