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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户偷鸡被判刑

2018-12-07 17:40:46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入户偷鸡被判刑

袁某今年50多岁,靠在村里打零工赚钱。今年6月的一天夜里,袁某打完工后在林地里捉刺猬,忽然听到有鸡叫的声音,便循着声音查看情况,在一间平房的后窗外,他透过窗户发现这是一户人家的鸡舍。考虑到现在农村一只两三年大的鸡可以卖到几十元,加上家中儿媳怀孕身子弱,吃鸡可以补补身子,他当即动起了偷鸡的歪脑筋。袁某把这户人家的窗户卸下后钻进了鸡舍,将鸡舍里的8只鸡装进了抓刺猬用的蛇皮口袋内。采用同样的手法,袁某又在7月里接连进行了2次偷鸡。到被抓获时,他共盗窃了母鸡44只、公鸡3只,鉴定价值达人民币3000余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为给怀孕的儿媳补身子 老公公偷47只鸡被公诉)

 

 

李华阳律师:在刑法中,成立盗窃罪有五种方式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盗窃是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行为方式。入户盗窃是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入户盗窃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罪的结合犯或牵连犯。其中,“入户”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组成部分,而是扩大处罚范围的要素。作为特殊盗窃情形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不要求盗窃数额较大。

本案中,在一般社会观念中,农村的鸡舍虽不供人居住,但也属于供他人家庭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的组成部分。袁某擅自卸窗进鸡舍偷鸡的行为,属于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行为,成立入户盗窃。在短短两个月内袁某又偷鸡3次,共窃得母鸡、公鸡47只,价值达3000余元。其多次偷鸡的行为又构成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袁某入户盗窃且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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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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