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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聋哑人乞讨,构成犯罪吗?

2018-12-07 17:39:55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强迫聋哑人乞讨构成犯罪吗?

2017年12月中旬,35岁的聋哑人马某伙同32岁的聋哑女子张某,指使同是聋哑人的杨某寻找聋哑残疾人进行乞讨为其牟利。同年12月17日,今年2月25日、3月9日,杨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先后3次将熊某等9名残疾人骗至西安,组织其进行乞讨以牟利。其间,被骗的聋哑人手机、身份证件、残疾证等被没收。

在西安,马某、杨某、张某对这些聋哑残疾人进行控制,制定规矩,要求其每日在西安市钟鼓楼广场附近进行乞讨,当天晚上交每日乞讨所得。第一次与熊某一起被骗的另外两名聋哑人也参与对其他乞讨人员的管理,被害人不好好工作或未完成当日乞讨任务,杨某与已转为帮凶的两名聋哑人便会对其进行训斥,杨某还拿刀威胁要切被害人的手指。

今年3月15日,因被害人陈某不服从管理,张某指使杨某等将陈某带至唐延路附近遗弃。陈某在民警的帮助下,经救助站返回原籍,其家属得知情况后,联系部分被害人家属,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向西安莲湖警方报案。很快,杨某、张某等4人被抓获,马某于5月向甘肃警方投案。(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强迫聋哑人乞讨不听话就切手指 5名聋哑人获刑)

 

 

李华阳律师: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即在乞讨团体中起组织、策划、指挥、领导作用的人,其本人可以参与乞讨行为,也可以不参与。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关键要看其在组织乞讨活动中是否起组织的作用。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组织乞讨不但侵害了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也带来了混乱。其中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才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本案中,马某、杨某、张某作为乞讨团体的组织者,以介绍工作为由,将9名残疾人骗至西安,控制并制定规矩,让其沿街乞讨。马某、杨某、张某利用暴力、威胁的手段组织多名残疾人外出乞讨,以此谋牟取利益,其行为已均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相关法律:《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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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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