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车主李某有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一辆,在明知王某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借给王某驾驶。王某驾驶该车辆途经319国道路段时,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其治疗结束后,因与王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侵权人王某及车主李某诉至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明知他人无证仍借车 发生事故车主“受牵连”)
李华阳律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上路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驾驶摩托车必须具有摩托车驾驶证。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属于侵权行为,具有过错,应对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未履行对该摩托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在明知王某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出借给王某,任由其驾驶摩托车外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车主所有人李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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