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用假名字打欠条不还款被判刑
姚某、吕某在浙江省某镇租赁门面做阀球生意。期间,姚某以虚假的身份联系五河县加工阀球的刁某,双方谈妥价格,刁某向其销售阀球;因姚某与王某认识,吕某便用姚某向其提供的安徽省五河县加工阀球的王某手机号码,使用虚假的身份与王某谈妥价格,由王某向其销售阀球。时隔近一年,刁某向姚某索要所欠阀球货款,姚某以虚假的应建军身份出具82418元欠条,之后还款2万元即更换联系方式,回浙江省老家藏匿。次月,王某向被告人吕某索要所欠阀球货款,吕某以虚假的身份出具152317.5元欠条,后更换联系方式逃匿。(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二人用假名字打欠条不还款 事后藏匿被判刑)
李华阳律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本罪的客观行为,要求满足特定的行为结构。即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害的结果。其中,欺骗行为的方式、表现多样化,且必须达到足以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即使欺骗行为不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但足以使欺骗对象产生认识错误的,也属于欺骗行为。
本案中,姚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身份取得货物后,又用虚假身份与刁某、王某出具还款欠条,以更换联系方式逃匿,产生不支付债务的意思,使刁某、王某遭受财产上的损害,进而骗取货物。姚某、吕某分别骗取数额为62418元、152317.5元,根据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所以,姚某、吕某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均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