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与摩托车碰撞被判刑
据了解,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7年5月27日,事发地点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陂头村的人行横道上。当晚8时左右,女子胡某闯红灯横过马路时,与一辆向正前方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监控视频显示,胡某在闯红灯时,竟然是一直低头在看手机。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时,曾试图加速躲过,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因为事发突然,胡某被撞倒,摩托车司机和所载乘客也滑倒在地。突如其来的车祸造成肇事行人胡某和摩托车乘客张某身受重伤,两人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的特征。(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闯红灯过马路与摩托车碰撞致人亡 行人获刑)
李华阳律师: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六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若是行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及主要过错的,应承担全部责任。行为人未遵守此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又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若成立本罪,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由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
本案中,胡某虽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身受重伤,但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横过马路,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该违规行为又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相关法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安全交通法》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