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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救爱猫点火烧房被判刑

2018-11-28 16:12:13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为救爱猫点火烧房被判刑

2016年12月,郑某饲养的一只白色小猫从家里偷溜了出来,不小心卡在了10楼墙外的煤气管道夹缝里,动弹不得。郑某着急寻找了3日,终于发现了困在墙外的爱猫,但没办法把它救出来。心急如焚的郑某找到了物业管理处,物管称没有办法进行高空作业。第二日,郑某又找到当地派出所,想请求民警帮助,警察建议拨打119求助。郑某打通119火警电话,消防队表示只有火灾情况才能出动云梯。

郑某非常气恼,但一时也找不到其他人能够帮她救猫,可是火警电话里的一句话让她多留了一个心眼:只要起火了,消防就会来。郑某回到家后,翻找出一些旧衣物和报纸,拿到阳台上,用打火机点燃了报纸。很快,火苗一下子就蹿高,阳台上浓烟滚滚,郑某关掉电闸,拨打了119火警电话。消防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火情,避免了火灾的进一步蔓延。(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欲请消防救被卡爱猫 女子点火烧房获刑一年)

 

 

李华阳律师:放火罪的客观行为是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烧毁自己财产或者自焚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在刑法理论中,“尚未造成严重结果的”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需要证明,即只需要证明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公共危险,即使不能证明“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是其行为导致,也要认定为“尚未造成严重结果的”情形,适用第114条处罚。

本案中,郑某以救爱猫为目的,故意烧毁自己房子,引起火灾,幸得消防员及时控制火情,才未造成严重结果。其放火行为已使其他不特定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财产上的威胁,危及了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

 

 

  相关法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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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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