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随意停车开门致伤人,谁来担责?
2018年3月,王某送其朋友张某去车站,随意停车后,张某便打开车子右前侧车门,正好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此经过,结果两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及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三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王某、张某及车辆承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张某及保险公司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机动车随意停车开门致伤人 车主乘车人均担责)
李华阳律师: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按照法律规定,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按照上述规定,驾驶员在下车时,应当充分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后方没有人或车通过,再将门全部打开,否则就违背了法律规定。
本案中,李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张某开车门导致,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车时应当谨慎查看周围路况,其未谨慎查看路况,对李某遭受的损害具有过失,应对李某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王某违章停车虽不会必然导致损害发生,但增加了车辆致害的危险,对李某遭受的损害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