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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乘客殴打驾驶员构成犯罪吗?

2018-12-11 16:43:40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公交车上乘客殴打驾驶员构成犯罪吗?

据梁某说,当天中午他喝了一些白酒,下午和同事从通州区台湖镇马驹桥附近上了事发公交。当公交车行驶至德邦物流公交站时,他误认为已经到站,准备下车时又犹豫了。这时司机催促他快点。认为司机态度不好,梁某与其发生口角。梁某下车后,司机也跟了下去,走到后车门出手打了梁某,两人随即互殴。梁某被打倒在地,额头上出了血,后司机被乘客拉开。司机上车后,梁某发现自己未到站又上了车,随即打电话报警。当车行驶至通马路家乐福超市附近时,梁某感觉自己吃了亏,越想越生气,于是走到驾驶座旁边,挥拳冲着司机的脸部一拳打了过去。王某猝不及防,公交车撞上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并驶入逆向车道。王某拉住手刹停车后,腾出手来又去打梁某。这时有乘客报了警。梁某也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男子殴打公交司机致公交车逆行并撞上护栏 获刑三年)

 

 

李华阳律师:在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本案中,公共交通汽车作为一个供社会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承载着不特定和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城市道路上,乘客梁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殴打公交车驾驶员王某,其明知殴打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为会危害到不特定和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其依然实施该行为,说明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该行为致使公交车撞上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并驶入逆向车道,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梁某又醉酒殴打他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梁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第四款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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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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