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上捡到财物并拿走,构成犯罪吗?
2017年国庆期间,市民孙某在七里河区文化宫乘出租车,到达目的地下车时不慎将装有现金11800元及OPPOR9M型(价值2000元)手机一部和多张证、卡的手包丢在了出租车上。随后关某在七里河区建兰北路搭乘该车,上车后发现后排座位上的手包,遂起贪念,上车不到一分钟突然坚决要求下车。关某丈夫杨某在得知其行为后,虽反复劝说,但关某仍执意将手包带回家后藏匿起来,拒不接听失主电话。关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看到现金较多,就起了贪念,并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将手包据为己有,没想到不到3个小时,放在家里的钱还没捂热,就被找上门来的警察抓获。(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出租车上捡到财物后她起贪念非法占有被判刑)
李华阳律师: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侵犯财产时财物究竟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委托物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本案中,乘客孙某乘车时将价值13800元的财物遗忘在出租车上,当孙某离开出租车后,该财物自动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无论司机发现与否)。对于乘客关某在乘车时将司机占有的遗忘物偷偷拿走的行为,其以平和的方式剥夺了司机的占有,已转为自己占有,而且数额为13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