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孩子失踪报警,构成犯罪吗?
11月30日晚18时许,陈某与已放学回家途中的儿子黄某取得联系后,在虹桥镇沙河路附近碰面,陈某嘱咐黄某按照她的安排呆在其事先准备好的四轮电瓶车内,不要下车回家,并把车钥匙和事先准备好的食物交给黄某。在安排好黄某后,陈某于当晚19时13分,到虹桥派出所虛假报警求助。警方接报后,调集了大量警力,开展查找工作。陈某还通过微信朋友圏等网络媒体发布求助信息,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也积极参与网络转发及查找。期间,陈某将藏匿黄某的四轮电瓶车转移停放地点,最后将其儿子黄某转移至城东街道云岭村,直至黄某被警方找回。(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警方通报“失联男孩”事件:其母为测试丈夫报假警)
李华阳律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手段,在法律上只有通过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可能成立本罪。
本案中,陈某蓄意藏匿儿子黄某,编造黄某失踪的虚假信息报警求助,并在微信朋友圏等网络媒体散布该虚假信息,引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参与网络转发及查找。该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警情,并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但在刑法理论中,编造的虚假警情需要与险情、疫情、灾情具有相当的程度。本案中,陈某虽编造虚假警情,但并未达到同险情、疫情、灾情具有相当的程度,不属于刑法上规定的警情情形。该谎报警情的行为,虽导致公安机关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但并未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故,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但该谎报警情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该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