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两月女方提离婚,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结婚时给了18万彩礼,婚后夫妻分隔两地且时常争吵,2个月后妻子提出离婚。那么这18万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如果应当返还,返还的数额又该如何确定?
大学毕业后,刘先生留在下沙找到了工作,人生大事提上了日程。今年8月,在亲戚的介绍下,他认识了老乡王女士。相处了一段时间之后,两人很快就登记结婚了。按照老家的当地习俗,刘先生给了王女士家18万元彩礼。之后,他就回杭州继续工作,而王女士则一直留在老家。婚后,刘先生除了周末抽空回去过几次外,两人的感情沟通主要是以微信交流为主。这样不咸不淡地过了2个月,王女士突然提出了离婚。“我们两个本来也没什么感情,结婚没几天还大吵了一架,就这样过下去,我觉得也没意思的。”刘先生同意离婚,但提出要王女士返还彩礼。“结婚登记后,我就回杭州工作了,婚礼都没有办过。有时周末回去待两天,我们两个人也是各自住在各自的家里。”刘先生说,两人结婚以来,基本没有共同生活过,当初决定结婚主要考虑到两人是老乡,应该知根知底能相处好,没想到到头来感情并没有培养好,那就好聚好散吧。王女士认为两人已经登记结婚了,以此拒绝返还彩礼。双方因此争执不下。那么,这18万元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如果应当返还,返还数额又该如何确定?(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结婚两月女方提离婚 18万元彩礼能要回来吗 记者 杨渐 通讯员 张燕燕)
李华阳律师: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而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事实。在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即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刘先生与王女士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婚后两个月内并未共同生活,且还时常争吵,导致感情不和。若刘先生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请求返还支付的彩礼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刘先生请求返还支付彩礼的请求,符合本法规定的第二项情形,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