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法庭上偷吃证据该如何处罚?
1月8日下午,相山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告淮北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有序进行,但在交还证据原件时,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中的一张小借条“不翼而飞”。由于庭审结束已是19时,现场仔细检查未发现小借条后,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决定让当事人先行回去。后通过庭审现场视频监控发现,被告周某在质证过程中趁人不备偷偷将小借条放在台面下,身体趴在桌子上,用手挡住嘴巴,整个过程持续了10秒钟。
次日上午,承办法官将被告周某传唤至法庭进行询问,周某对吃掉借条的行为供认不讳,称因其对原告有怨恨心理,庭审时更加气愤,便趁法官和原告质证其他证据时,偷偷将小借条卷起,放在嘴巴里嚼、咽进肚子里。法官对周某涉嫌违法的行为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向其宣读拘留决定书。周某认识到了事态严重性,承认错误,表示加以改正。(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为泄愤法庭上偷吃证据
安徽淮北一被告被司法拘留 )
李华阳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在民事案件诉讼庭审中,若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若损毁证据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周某在庭审时毁灭证据原件“小借条”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可对其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依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