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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霸多次闹事被判刑

2019-01-11 17:23:34 作者:李华阳 21人浏览 0人评论


2017年10月份,祁某在五原县隆兴昌镇筛选葵花籽,吕某因嫌粉尘飞到其家中、噪音大等原因,以辱骂、拉电闸、用铁棍毁坏筛选机等方法多次进行阻挠,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处理。

2017年11月18日,因邻里矛盾等原因,吕某用木头椽子、网片等将浩丰三组其家门前的路堵上,致使邻居张某、赵某两家人无法出入,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经村社干部和派出所民警调解未果,张赵两家人只能从自家北墙重新开通出入院子的大门。

2018年6月2日20时许,因赵某将吕某放到门前路上的鸡笼、网片等推开,吕某看到后辱骂赵某,用锤子将赵某的四轮车大灯打烂,用木棍将赵某头部打伤,经派出所民警调解未果。吕某在辱骂过程中,又从地上捡起石头将赵某家窗户玻璃打碎。(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内蒙古一75岁村霸获刑一年零十个月 曾多次殴打村民  )

 

 

李华阳律师:根据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若因邻里的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而对随意殴打他人,造成“情节恶劣”的认定,只要行为人实施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即可。

本案中,吕某因邻里、占路等纠纷,实施多次阻拦、辱骂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持木棍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并每次经公安机关及所在乡镇干部多次调解协商、批评制止后,依然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吕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因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属于情节恶劣。故,吕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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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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