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能要回彩礼吗?
谢某(女)、王某经亲属做媒而认识,2015年10月1日,年仅22岁的谢某和比她年长一岁的王某订婚,经双方家属商谈后确定彩礼为19.8万元,后谢某到王某家居住。随后,王某通过父亲的银行账户向谢某转账支付彩礼19.8万元。谢某与王某在一起后,生育了一女孩。
2016年9月22日,谢某与王某家人发生矛盾曾报警处理。此次事件后,谢某带着女儿离开了王某的住所,搬到佛山顺德某地居住。其间,王某通过微信多次向谢某支付一些款项,王某还曾通过银行向谢某转账支付1万元。
后来,由于双方关系持续恶化,王某以他和谢某至今没有登记结婚为由,王某遂将谢某告上法庭,要求返回19.8万的彩礼以及后面支付的1万元,共20.8万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同居生女后未办证 男子要求女方返20万礼金 作者 刘艺明 通讯员 吕慧敏)
李华阳律师:婚约是男女双方约定将来缔结婚姻的契约。我国古代曾以订婚为必经程序,现行法律则未对婚约作出规定。在婚姻缔结方面,婚约既不是结婚的必备条件,亦不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结婚义务的拘束。虽然当事人之间不会因婚约而负有与对方结婚的义务,但可能由此产生某些财产法上的效果。比如,“彩礼”往往是因婚约而给付,一旦双方未能成婚,当事人是否有权主张返还?对此,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做了相关规定:当事人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某请求返还订婚时给付的彩礼19.8万的诉讼请求,因与谢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因此,法院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王某主张返回的1万元,因该款项发生在双方已经共同居住期间,并不是为结婚而给付,故该款项不是为结婚而支付的彩礼,应是双方之间的其他款项来往,王某在本案中以彩礼的性质请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