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能要回彩礼吗?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未办理结婚登记能要回彩礼吗?

2019-01-09 12:52:48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未办理结婚登记能要回彩礼吗?

谢某(女)、王某经亲属做媒而认识,2015年10月1日,年仅22岁的谢某和比她年长一岁的王某订婚,经双方家属商谈后确定彩礼为19.8万元,后谢某到王某家居住。随后,王某通过父亲的银行账户向谢某转账支付彩礼19.8万元。谢某与王某在一起后,生育了一女孩。

2016年9月22日,谢某与王某家人发生矛盾曾报警处理。此次事件后,谢某带着女儿离开了王某的住所,搬到佛山顺德某地居住。其间,王某通过微信多次向谢某支付一些款项,王某还曾通过银行向谢某转账支付1万元。

后来,由于双方关系持续恶化,王某以他和谢某至今没有登记结婚为由,王某遂将谢某告上法庭,要求返回19.8万的彩礼以及后面支付的1万元,共20.8万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同居生女后未办证 男子要求女方返20万礼金 作者 刘艺明 通讯员 吕慧敏)

 

 

李华阳律师:婚约是男女双方约定将来缔结婚姻的契约。我国古代曾以订婚为必经程序,现行法律则未对婚约作出规定。在婚姻缔结方面,婚约既不是结婚的必备条件,亦不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结婚义务的拘束。虽然当事人之间不会因婚约而负有与对方结婚的义务,但可能由此产生某些财产法上的效果。比如,“彩礼”往往是因婚约而给付,一旦双方未能成婚,当事人是否有权主张返还?对此,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做了相关规定:当事人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某请求返还订婚时给付的彩礼19.8万的诉讼请求,因与谢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因此,法院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王某主张返回的1万元,因该款项发生在双方已经共同居住期间,并不是为结婚而给付,故该款项不是为结婚而支付的彩礼,应是双方之间的其他款项来往,王某在本案中以彩礼的性质请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