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进入前女友家中打砸构成何种犯罪?
2017年7月29日晚18时许,赖某来到前女友朱某家中后看见其与一名男子在一起,便让朱某将二人在一起时所花费的二千元钱还给他,朱某拒绝后二人发生口角,赖某将朱某的两部手机摔坏后离开。二小时后赖某再次回到朱某家中,见家中无人便进入家中将朱某的电磁炉和衣柜毁坏。同年8月2日20时许赖某再次来到朱某家,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撬开铁门,用脚踹开防盗门闯入其中,随后将朱某家中的旧棉袄、旧外套、三床旧被子从窗户扔下,并用打火机将这些物品点燃烧毁。经湘东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赖某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900元。(来源:中国法院网(钟凤) 原标题:一男子三次到前女友家中打砸毁坏获刑六个月 )
李华阳律师: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而两种行为之间在主观与客观上均有牵连关系,且该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通常性的情况。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本案中,赖某因向朱某讨要钱款未果,摔坏朱某手机,后又擅自两次进入朱某家中毁坏其物品,其中赖某毁坏朱某财物达三次以上。赖某实施了未经朱某同意而擅自进入住宅与故意毁坏财物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但赖某擅自进入住宅与其毁坏财物属于手段与目的的牵连,且具有通常性,因此朱某实施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属于牵连犯关系,应当以一重罪论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