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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断在16楼高空作业师傅身上的安全绳构成犯罪吗?

2019-01-18 17:37:48 作者:李华阳 60人浏览 0人评论

割断在16楼高空作业师傅身上的安全绳构成犯罪吗?

1月10日,装修工周师傅和同事在沌口都市尚巢小区进行小区亮化及外墙维护作业。下午2时许,正当他们在16楼高空作业时,一业主突然怒气冲冲的来到阳台,称周师傅在粉刷墙面时,将他家晾晒在外的衣物给弄脏了,让周师傅赔偿他损失。周师傅看到在16楼墙外晾晒的衣服上面有脚印,不知道是自己还是同事不小心弄脏的,便立即向业主道歉。由于高空作业很危险,周师傅不敢分心,便对业主说下楼后会联系公司领导来协商。

“喊领导来协商,这不就是打官腔么?”听到这,业主晋某腾地一下就火了。“你赔不赔,你现在不赔我,我就把你的绳子割了!”由于周师傅身在高空,不方便和晋某详谈,便未理会晋某,与同事继续往下粉刷。没多久,周师傅就听到咔嚓一声,身上的备用安全绳往下垮,抬头一看,业主晋某正拿着美工刀割安全绳。看到这一幕,周师傅担心自己身上的主安全绳也被对方割断,遂顺着安全绳立即往下跳,先一步下来的同事连忙在地面接应周师傅。由于下降速度过快,周师傅的胳膊、手肘被墙面撞破了皮。下来后,周师傅赶忙报警。

很快,民警就赶到现场,得知周师傅只是皮外伤不需要去医院后,便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经询问,业主晋某承认割断备用安全绳的违法事实,目前,晋某因涉嫌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依法被湖滨派出所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装修工16楼作业弄脏业主衣服 竟被对方割断安全绳)

 

 

李华阳律师: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故意可以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无论其意志因素如何,都属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换言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发生;而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本案中,业主晋某将装修工绳索割断的行为,从一般国民认识标准来看,从16层的高楼上坠落生还的机会非常渺茫,必死无疑,业主晋某却放任了这种必然会发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该业主晋某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割断绳索的杀人行为,但是在客观上由于周某的自救行为导致死亡结果未发生,属于业主晋某意志之外的原因。所以,业主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相关法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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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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