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吗?
8日早5时许,有群众报警称,在高邮兴业路与泰北路交叉口,一辆轿车停在路中间,一名小伙躺在驾驶室内。辖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但怎么敲门驾驶员就是不开门,无奈民警只得破开车门。车内弥漫着刺鼻的酒味,经民警多次拍喊,才将驾驶员叫醒。因涉嫌酒驾,民警当即通知交警到现场,辖区高邮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交警到场后,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数值是醉驾标准的近3倍。
交警讯问得知,该男子姓蒋,25岁。7日晚,蒋某连喝两顿白酒,数量达一斤多,蒋某是怎么回家的,8日凌晨又是怎么将自己的轿车开出去的,什么时候在途中睡着的,蒋某什么都不知道,令人匪夷所思。蒋某只是对交警说,自己“失忆”了,一点都想不起来。(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小伙一晚连喝两顿酒 第二天开车时“睡着”了 记者 陈咏 通讯员 海华 明宝 )
李华阳律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醉酒驾驶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主观上要求是故意犯罪,它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而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量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
在本案中,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其违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规定,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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