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方某一直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写单、报单活动,接受参赌人员下注的赌资,再通过电话报单给上线。方某在每期“六合彩”出奖后与上线通过电话对账并以现金结算赌资,然后再与参赌人员现金结算。截至案发,方某收付赌资45万余元,抽头渔利累计2万余元。(来源:中国法院网(李苑 郭晓凌) 原标题:替地下“六合彩”写单获利 江西一男子获刑半年)
李华阳律师: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是指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或者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的目的。另外,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方某通过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写单、报单活动,抽头渔利累计获取2万余元,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具有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了接受赌资、电话对账以及现金结算等的直接帮助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方某的行为,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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