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下午2时30分许,王先生和同伴在西安纺织城地铁站打车前往单位。“当时我在后排坐着,在出租车里还用过手机,下车1小时后发现手机落车上了。”王先生说,遗失的手机是春节前才买的,价值2000元左右。手机丢失后,王先生多次给遗失的手机打电话,能打通但一直无人接听。随后,他联系了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及司机,但都称没有见到他的手机。
2月11日晚7时许,王先生接到一陌生来电,“一个男的说他媳妇在出租上捡到了我的手机,因为听不太懂陕西话,就加了他的微信。”昨日上午,华商报记者看到王先生与该男子的聊天记录,该男子称:“手机我留下了,你要卡,可以给你放哪里。”王先生提出愿意支付一定的答谢费想要回手机,并询问对方为何不愿归还手机。该男子回复:“因为我是穷人,但我不是坏人,卡和资料可以复制给你。”
2月11日晚10时许,王先生通过微信向该男子发送信息时,发现已被对方删除,手机数据也未归还。13日,记者拨打了王先生接到的陌生号码,一名女性称,自己没有捡到手机,之前有个男性借用过她的手机。
“我报警后,民警说这属于非法占有私人财产,需去法院起诉,但我不会因为丢了手机去法院起诉,只是觉得很无奈,想要有个说法。”王先生认为,拾得人是在出租车里捡到手机,不是在大马路上,而且还可以联系到失主,所以不是单纯的捡到东西不归还,存在恶意性。(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手机被人捡走不还 失主如何维权 华商报记者 田睿)
李华阳律师: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侵犯财产时财物究竟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委托物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本案中,王先生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将手机落在车上,一小时后,才发现手机丢失,对王先生来说,其手机属于遗忘物,但落在出租车内的,将自动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无论司机发现与否)。因为出租车虽然是任何人都可以乘坐的车辆,但出租车本身由司机占有。既然如此,出租车内的财物也应当由司机占有。即使司机没有意识到前乘客将手机遗忘在出租车的座位上,由于财物处在司机的支配范围内,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也应认定司机事实上支配了前乘客的手机。对于该男子在乘车时将司机占有的遗忘物偷偷拿走的行为,其以平和的方式剥夺了司机的占有,已转为自己占有,且数额为2000元左右。故,依《刑法》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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