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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个东西怎么就变成了抢劫?

2019-02-25 17:06:03 作者:李华阳 14人浏览 0人评论

偷个东西怎么就变成了抢劫?

 2018年7月26日上午9时,黄某来到城区一药店,发现店内虽有监控,但顾客较多,于是入店伺机行窃。趁无人注意之际,黄某一个闪躲走上二楼的房间,趴在床底下藏起来。该房间是店长张某的休息室。

不一会儿,店长张某走了进来,打开电脑桌的抽屉,取出一个黑色的双肩背包,取出里面的现金点验。清点之后,张某放回现金,转身出门。在床底下的黄某,把这一幕看得一清二楚。他随即起身把门关上,拿起背包翻看。恰在这个时候,店员陈某推门而入,发现了黄某,大声喝问:“你干嘛?是在偷东西吗?”“不知道你在说什么!”黄某趁对方还没回过神,带着背包夺门而出。

陈某大声呼喊“捉贼”,听到呼喊张某冲上二楼将黄某截住,和陈某一起奋力争夺背包。此时,黄某恶从胆边生,自恃年轻力大,硬生生地拽着背包走到一楼的药柜边。争抢中,张某摔倒在地,但仍死拉着背包带不放手。为脱身,黄某张嘴狠狠咬了一口张某的左前臂。这个时候,几名热心男子冲入店内,将黄某制服,移交给赶到的民警。经检查,被抢的背包内装有1.36万元现金及证件、银行卡等物品。(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广西一男子偷钱被发现咬店员一口,盗窃变抢劫被判两年7个月 华商报记者 张映伟)

 

 

 李华阳律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其规定的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准抢劫(罪名仍为抢劫罪)。

成立事后抢劫的条件,首先,行为人要以实施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条件,即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包括预备行为),具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不需要取得数额较大的危险性,但要求有成立犯罪的可能),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无论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其次,客观上实施了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对“当场”的认定,只有当暴力、胁迫与盗窃等行为具有时间与空间上的紧密性时,才能认定为“当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需与普通抢劫的“暴力”、“胁迫”手段具有等同性,其程度要求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不会导致被害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但只要属于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并且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就能成立事后抢劫罪。最后,主观上具有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即只要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出于上述目的即可,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事后抢劫罪的成立与既遂的认定。

本案中,黄某秘密窃取装有1.36万元现金及证件、银行卡等物品的背包,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使张某受伤的行为,属于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当场被人发现,而实施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且盗窃财物的数额已到达数额较大,所以,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黄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三、 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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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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