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丢手机,对40多名乘客“搜身”违法吗?
2月19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汉中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证实,此事确实发生在该公司所运营的一辆115路公交车上,事发2月18日下午。当班司机薛师傅对华商报记者说:“18日下午,一名20岁左右的年轻女子和她父母在人民医院上的车,上车后不到一站路,女子说她手机丢了要我停车,我就把车靠边停下,女子拿她母亲的电话拨打了她所丢的手机,但没打通,最后就报警了。”
薛师傅介绍,事发时车上有40多名乘客,车停在东塔路口后他没有打开车门,而是等待警察过来调查取证,民警来了后他才下车站在车门处,“丢手机的女子和警察在车上与乘客交涉寻找手机,停车期间一部分附近的乘客就下车回家了,下车时都配合了该女子的‘搜身’行为。”
记者联系上当天乘坐该路公交车的孙女士,“丢手机的女子先是自己在车厢里找了一遍,但没找到。警察来了,在车厢内找了一遍也没找到。”孙女士说,后来女子还是认为她丢的手机就在车上,就一个一个对车上乘客进行“搜身”。“她边向被搜乘客道歉边搜,搜得可仔细了,对乘客的包、每个衣兜都搜了,连衣服帽子都找过。”
孙女士介绍,公交车停下后,部分附近的乘客都急着下车回家,女子就站在公交车门口挨个搜。“车上乘客为自证清白,几乎所有人都让她搜了,但也有人抱怨。因为此事,公交车从5点30分左右就停下来了,包括配合警察工作加上该女子搜车上乘客,一直持续到6点10分左右才结束。”孙女士说,“最后还是没找到手机,该女子就对我们说‘不好意思,耽误大家时间了’。”
2月19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公安汉台分局获悉,关于此事具体情况,汉台警方正在调查了解。(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女子称公交车上丢手机 对40多名乘客“搜身” 华商报记者 张映伟)
李华阳律师: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的其中一种行为模式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若成立犯罪,根据犯罪两阶层理论(违法性构成要件和有责性构成要件)可知,符合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需要具备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违法阻却事由、其他违法阻却事由的要件并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一要件,则该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被害人承诺是属于其他违法阻却事由的类型之一,若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即被害人请求或许可行为人侵犯其法益的,就表明其放弃了该法益,放弃了对该法益的保护,如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予以保护。因此,行为人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没有侵害法益,不具有违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成立犯罪,有些承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实施非法搜查行为时,是基于被害人许可侵犯其法益的,则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就不符合违法性构成要件的构成要素,不具有违法性,故不成立犯罪。
本案中,孙女士因在公交车上丢失手机而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并导致了乘客隐私权遭受侵害的结果,但因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是经被害人的许可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被害人许可侵犯其法益的,就表明法律就没有必要予以保护。所以,对于孙女士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没有侵害法益,不具有违法性,则孙女士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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