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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捡到写有密码的银行卡 男子让女友"蒙头"取钱

2019-02-27 17:30:48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情侣捡到写有密码的银行卡 男子让女友"蒙头"取钱

2019年2月12日晚上,一对风华正茂的小情侣在万家花城鲜丰水果店门口捡到一张写有密码的银行卡,一查询,卡里还有7000余元存款。面对“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这对小情侣心存侥幸,经过一番伪装后,把卡里的钱取了出来……

2019年2月13日,祥符派出所接到事主张女士报案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手机收到两笔扣款信息,怀疑被盗刷。

张女士在万家花城鲜丰水果店工作,2月12日工作时不慎将银行卡遗失在水果店门口。就在张女士丢失银行卡不久,一对年轻的小情侣曹宇(化名)、小雪(化名)正好从水果店经过,并捡走了银行卡。曹宇在查看银行卡时还发现,卡背面清晰地写着6位数字,曹宇觉得这就是银行卡密码。

曹宇心想“马上就要交房租了,女朋友也想买个手机”,与女友商量后,两人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当晚21时许,曹宇与女友小雪,来到一家工商银行,曹宇让女友戴上棉服的帽子,用手把帽子裹紧,随后小雪走到ATM机前,分两次取走卡内余额7000余元。将钱取出后,曹宇在回家的路上将银行卡扔在了路边的垃圾桶 ,小雪将作案时的白色连帽棉服扔在了路边。随后,这对小情侣交了房租,买了手机,剩下的钱由女友小雪保管。但是,这对小情侣没想到的是,即使在ATM机前打扮成“爱斯基摩人”的样子,他们也从头到尾就没有离开过监控视频的“天罗地网”。

2月18日晚,民警锁定了这对小情侣,并成功抓获。经调查询问,曹宇与小雪年仅22岁,小雪大专未毕业,由于最近缺钱,面对“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一时间鬼迷心窍,才犯下了错误。

事后,民警询问张女士,张女士竟然对自己将密码写在银行卡背面的事毫无印象,并表示“我真的记不得了!”。所以,小编最后要提醒大家,切勿为图方便将银行卡、身份证、密码等涉及个人隐私的物品放在同一地方或者保留在手机照片里,一旦丢失,方便的则是那些唯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另外要告诫大家:天上不会掉馅饼,一时的贪念就会触犯法律的底线,甚至受到刑事处罚。目前,嫌疑人曹宇、嫌疑人小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源: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情侣捡到写有密码的银行卡 男子让女友"蒙头"取钱)

 

 

李华阳律师: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完全列举了信用卡诈骗的四种表现方式,不属于这四种方式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其中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而骗取财物,并以违反合法持卡人的意志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且捡拾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应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数额较大"的要求。

本案中,曹宇与小雪捡拾他人银行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且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数额已达到规定的标准,所以,依据《刑法》规定,曹宇与小雪的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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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电话:1589068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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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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