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毒舌要负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官司的原告发朋友圈,称法院和被告勾结到处骗钱,被处罚的是原告。
蔡某,49岁,告了陈某和唐某,说他们欠其10万余元,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1月10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后法庭组织了调解,但是没有结果。2月22日,法庭组织第二次开庭。也正是在第二次开庭期间,被告唐某向法庭反映,说第一次庭审调解后,原告蔡某擅自用手机拍下被告照片,并使用网名“洁-索朗卓玛-坚坚”在微信朋友圈发文:“对面两个诈骗犯,他们有两个同伙坐在他们右边,同伙名字叫鹿院。老娘在温州还没有谁敢欠我钱,你有鹿院撑腰,我有欠条挡道。”不仅如此,“她还在我家门口贴了大字报。”被告唐某说,法院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原告蔡某在他家和其父母家门口分别贴了“讨债大字报”,内容为“温州人注意了,这两个人是诈骗犯,勾结法院到处骗钱,就算手握欠条法院也不受理,大家要认清这两个人,千万不要上当。”这张“讨债大字报”还附上了两被告坐在法庭上的照片。
唐某说,原告蔡某从事赌六合彩、赌球及放高利贷等营生,出借给被告陈某的借款按照“七分息”计算,借款的当天就从本金中扣除全部利息,民间称“砍头息”,借款期限30日,每日须偿还三十分之一的本金。他为被告陈某的10万元借款提供了担保。由于二人无法偿还这笔借款及利息,原告蔡某起诉至法院。
对原告蔡某发的微信朋友圈和张贴的“讨债大字报”等,唐某已经报警。法庭对唐某反映的情况当即进行了调查核实。蔡某一开始不承认,当法官追问微信截图中的头像照片时,蔡某一时语塞。(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毒舌贱嘴要负法律责任 记者 肖菁 通讯员 余建华 鹿萱 )
李华阳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蔡某作为诉讼参与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采取拍照、发微信朋友圈并张贴“讨债大字报”散播司法工作人员和被告唐某是诈骗犯同伙的行为,属于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蔡某的行为,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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