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烟被阻用丝巾勒司机脖子违法吗?
据铜川市公交公司5路公交车司机李东亮介绍,1月29日下午6点左右,他驾驶公交车从王益区王家河站发车,第一站上来了两男一女。
“快到第二站超林山庄时,我通过后视镜发现,坐在我后面的女乘客打开车窗正在抽烟。”李东亮说,“当时我就把车靠边停下,打开上客门劝她,要么把烟扔了,要么就下车抽烟。公共场合禁止吸烟,为了大家的安全,在燃气公交车上更要严格遵守这个规定才行。”
李东亮说,以前也有乘客上车抽烟的情况,经过规劝,都会主动灭烟或者直接扔掉。“这个女乘客经过我规劝,也把烟扔到窗外了。”李东亮说,“可是,车刚一发动,这个女子就大发雷霆,说了一堆脏话,我没在意,有些人脾气大,公司要求要文明对待乘客。后来她突然对我说‘你信不信我弄死你’,我当时还以为她说的是气话,没在意,开着车子继续走。结果她突然拿一条丝巾从后面勒住我的脖子。我奋力把丝巾拿掉,然后按了车上的一键报警。随后又掏出手机打算打110报警。但是与她随行的两个男子上来阻拦不让我报警。趁着这机会,那个女子就下车走了。”
看到该女子下车,李东亮下车追上那名女子并拉到车上,“你抽烟不说,还拿丝巾勒我脖子,这事不说清楚不能走。”李东亮把该女子拽回公交车,这名女子坐在车上又开始抽烟。“我按了一键报警,把情况及时传回车队,那三个人随后下车就离开了。”
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王家河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民警介绍,据调查,该女子姓赵,称自己喝了些酒,平时喜欢吸烟。她认为在车上吸烟本来就是个小事,拿丝巾只是绕了一下司机的脖子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民警表示,赵某推搡辱骂勒司机脖子行为,发生在司机停车之后。华商报记者从公交车内的视频监控看到,该女子40岁上下,上车后坐在司机后排,视频中,这名女子拿出丝巾在司机脖子上缠绕后,还用手抱住司机的头部。当司机起身时,旁边一名男子动手拉住司机的手。(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抽烟被阻丝巾勒司机脖子 公交女乘客被拘15天 记者 袁小锋 实习记者 田怡心 )
李华阳律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及处罚:首先,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无故殴打他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次,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社会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1)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即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健康目的,无理追赶、拦挡、侮辱、漫骂他人;(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即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店铺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没有目的和理由地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即没有任何理由殴打不特定的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行为人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最后,如果行为人有寻衅滋事行为的,根据本法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较重的,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赵某在燃气公交车内吸烟,经司机劝阻后,对司机实施推搡辱骂勒司机脖子的行为,虽未对司机造成严重后果,却致使公交车停运,严重影响了客运秩序。其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对赵某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较重的,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