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陈某与女方唐某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婚前生育二子,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就离婚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陈某于2019年1月21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唐某离婚。但唐某于2018年1月31日分娩小女儿至陈某2019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间未满一年。(来源:中国法院网(陈映平 陈佳琳) 原标题:女方分娩未满一年男方起诉离婚 法院给予驳回)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对女方的特别保护。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如果在此期间,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就意味着女方放弃了该项特别保护,法院会予以受理该离婚请求。还有,如果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确有必要受理的,其情形主要包括:(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2)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4)一方对对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如果女方存在以上情形,那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保护女方,即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
本案中,唐某分娩小女儿之后与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间隔由于未满一年,而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由又是因家庭琐事争吵而导致的感情破裂,所以,作为男方的陈某,在妻子唐某分娩未满一年期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且在此期间,又无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故依据《婚姻法》规定,法院有权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