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电话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也是财产安全的“守护神”,任何人不得恶意骚扰。然而,浙江省宁波市一男子一年来常常酒后拨打报警电话辱骂民警,累计拨打数千次,在两次被行政处罚后依旧不思悔改、我行我素。
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张某在没有警情事由的情况下,连续拨打110等报警电话6000余次。2018年4月至9月期间,张某因乱打110等电话两次被行政处罚后,依旧拨打报警电话2700余次。
张某承认,他经常在酒后拨打110等报警电话,且无实质的报警求助内容,而是直接谩骂公安机关并用污言秽语骚扰、辱骂接警员,借机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打电话也没有固定时间,白天晚上甚至半夜都会拨打,有时候一晚上就会连续不断地拨打几十个电话。(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拨报警电话辱骂接警员数千次 男子获刑八个月)
李华阳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此处所指的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本案中,张某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拨打报警电话6000余次,且对公安机关进行直接谩骂并用污言秽语骚扰、辱骂接警员,经行政处罚两次后,仍拨打报警电话2700余次的行为,严重占用了报警线路,影响接警员处理其他警情,致使真正有需要报警求助的人不能及时处理,严重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故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