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芳芳的父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是双方没有对芳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进行约定。此后,芳芳一直跟随母亲共同生活,芳芳的父亲不定期的往女儿的银行账户存款,几年间陆续存款四万余元。2017年,芳芳考上了心仪的大学,她希望父亲能支付其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每月1500元。但是,芳芳的父亲认为自己收入不高,在过去的几年也给女儿存了四万多元,现在女儿过了十八周岁已经成年,自己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必须给女儿支付抚养费。(来源:中国法院网(刘晓洁) 原标题:女大学生起诉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被驳回)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当父母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理释,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年满18周岁的芳芳已经高中毕业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该阶段的学习、生活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父亲必须负担的抚养义务范围,因此,对芳芳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驳回。
相关法律:《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