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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新车有多处喷漆 买主起诉4S店三倍赔偿

2019-04-15 19:15:30 作者:李华阳 27人浏览 0人评论

刘先生诉称,其与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刘先生以314800元购买大通牌旅居车一辆,合同签订后,其按约定支付了相关款项。但在交车后,刘先生发现车辆车身存在多处二次喷漆的痕迹,且在交车时,二次喷漆的地方基本都用装饰彩条所遮盖,导致刘先生未能当场发现。此外,车辆车漆有大面积抛光痕迹及抛光的残留蜡,且两块车窗玻璃的出厂日期不一致。刘先生发现上述种种瑕疵后多次与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协商,但都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来源:中国法院网(朱兴剑)  原标题:称新车有多处喷漆 买主起诉4S店三倍赔偿 )

 

 

李华阳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反欺诈”。而针对本法条中,经营者实施的“欺诈行为”,根据本法条规定,条文中只是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并未对消费者要求具有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这与《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受欺诈订立的合同需要“要求行为人具有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所不同,所以《消法》本条并不适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关于欺诈的所有构成要件,故而,在《消法》中,只要经营者有实施欺诈的行为,就可依该法规定对其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是否知情在所不问。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有三:(1)一方为经营者,另一方为消费者;(2)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3)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如果经营者实施的欺诈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要件的,消费者就有权向法院对其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明知销售的汽车存在多处二次喷漆、车窗玻璃出厂日期不一致等瑕疵问题,在负有告知义务却未告知的情况下以新车销售给刘先生的,其行为的实施属于欺诈行为。刘先生因欺诈行为购买该车,不论其主观上是否知情,依据《消法》规定,都可对汽车销售公司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故,刘先生依法向汽车销售公司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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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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