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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能乱砍小区内的树吗?

2019-04-19 17:40:19 作者:李华阳 51人浏览 0人评论

4月17日,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南浦海滨花园多名业主向新快报投诉称,4月11日,小区物管公司在没有告知业主的情况下,私下砍伐小区内的160多棵绿化树,造成小区无法挽回的损失,为此业主质疑物业公司存在盗伐树木的行为,并向园林部门、森林公安反映情况。目前,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已介入。

据了解,4月15日下午,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取证,根据现场取证,从根部锯断的新树墩达43个,旧树墩达32个,共计75个(注:新树墩指4月11日砍伐残留的树墩,旧树墩指以往砍伐残留的树墩)。据业主的统计,4月11日被砍仅剩下主树干的还有120棵树木,合计163棵树。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未经业主同意 物管能不能乱砍树?事发广州番禺区南浦海滨花园,森林公安已介入)

 

 

李华阳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是由全体业主共有,但若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且根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植被。

本案中,小区的树木一般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该树木的管理是由当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俊邦物业公司在未告知全体业主和相关主管单位批准的情况下,砍伐小区树木的行为已经违法,其无权擅自砍伐小区树木。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可以向有关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案以寻求帮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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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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