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车子起火了,我正拿着灭火器帮忙灭火,你们快过来。”4月21日凌晨,金沙湖派出所连续接到报警,称智格新怡家园及群桥人力附近有汽车着火。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奇怪的是,民警在附近找了好几圈,一直没有发现“着火”的车子。是报警人说错了位置?还是故意报假警?这些疑问只有找到报警人才能解开。
于是,民警在附近搜寻起报警人,不一会儿一名浑身酒气的男子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他所处的位置和报警人说的一样,且这么晚周边也没什么人。”下车询问后,该男子正是报警人周某。
“是你报的警吧?哪里的车子着火了?”面对民警的询问,周某的回答却前言不搭后语。在周某的手机上,民警找到了他拨打110的记录,由此民警判断他很可能涉嫌谎报警情。随即,民警将他带回派出所约束醒酒。
酒醒后,周某说当天晚上,他和朋友在群桥人力公寓聚餐,期间喝了一斤多的白酒。“最近和老婆吵架了,心情不好就多喝了几杯。”醉酒后,周某在公寓西门附近报警谎称发现路边车辆起火,自己参与救援。“我喝得太多了,为什么打电话报警,说的什么都不记得了。”说起谎报警情的事,周某很是后悔,但为时已晚,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朋友聚会喝大了 男子报假警称路边车辆起火 记者 杨渐 通讯员 王亮 陈栩)
李华阳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因谎报警情,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若构成犯罪的,可依《刑法》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因谎报案情,而影响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其违法行为属于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针对该行为应依本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醉酒不是免责事由,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应当给予处罚。
本案中,周某醉酒谎报路边车子起火报假警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民警的正常工作,更是对报警线路的挤占,使得原本急需帮助的人得不到及时救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周某处于醉酒状态并不影响其承担行政责任,故而,可依本法对周某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