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至县公安局民警在走访过程中,翠峰镇一户人家小院里数十株“神秘”的花,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一般人家种植盆栽都是为了观赏,会把好看的盆栽放置在家门口,可这户人家却反其道而行之,将盆栽放置在不易被人看到的墙角。
5月7日下午,翠峰镇党委书记、镇禁毒办主任杨堪平,在清河村检查扶贫工作时,发现有村民在院落种植罂粟,随后翠峰镇综治办、翠峰派出所立即行动,对西肖村逐街逐户开展排查工作。
经对翠峰镇西肖村及刘家寨村排查发现,西肖村唐某、邓某、赵某、马某、徐某及刘家寨村刘某6户村民院子菜地里,共种有77株罂粟,被当场予以铲除,并将当事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训诫教育和种植罂粟法律法规宣讲。6名当事人深刻认识到种植罂粟是一种违法行为,以及毒品的危害,表示以后不会再种植。
(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只因觉得花很漂亮 西安一村民院内种植77株罂粟 记者 葛兰)
李华阳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若存在非法种植罂粟的行为,且种植不满五百株的,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本法规定,对其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行为人在种植罂粟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依本法规定,可对其不予处罚。
本案中,唐某、邓某、赵某、马某、徐某及刘某在自家院子菜地里共种植77株罂粟,因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故不属于犯罪,属于违法行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对其予以拘留或罚款;但由于在罂粟未成熟之前,被民警当场发现后,6户村民又及时自行铲除,故可对其不予处罚。
相关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