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生意失败,为躲避债务至今下落不明。近日,十几名债权人到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漆河法庭起诉维权,其中有一名李姓债权人与张某曾是夫妻。为了追债起诉前夫,这一反常的行为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在庭审中,法官通过缜密细致的询问,李某最终承认自己手中“借条”是假的。
在庭审中,法官对李某借款的真实性进行了细致询问。李某陈述到,双方离婚的原因系张某出轨,4万元的借款是替张某向贷款公司还款产生的,贷款公司的名称不记得了,该银行卡已经注销,无法提供银行流水。法官询问款项来源,张某陈述款项是其姐姐2016年10月通过支付宝转给她的,由于更换了手机,无法提供明细。
面对法官一步步的深入询问,李某的谎言最终被戳穿,她承认手中4万元的借条是假的。而李某的行为属于以虚假陈述提起的虚假民事诉讼,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承办法官对其行了严厉的批评与教育,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撤诉。(来源:中国法院网(伍梦霞 杨红) 原标题:用"假借条"向失踪前夫追债 法官巧揭虚假诉讼)
李华阳律师: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成立本罪要求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情形妨害司法秩序的,属于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行为犯。换言之,只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即使还没开庭审理,也成立本罪的既遂。但就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而言,则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在成立本罪的客观要件上,捏造事实为本罪的预备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如果行为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本案中,李某捏造4万元的假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法官揭穿的行为,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但如果李某的行为具有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且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又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认定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