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阜阳一男子多次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给狗取名“城管”、“协管”。5月13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沙河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当即展开调查。该男子班某东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班某东,1988年,主要收入来源养狗卖狗。他表示自己给狗取这样的名字,只是因为觉得好玩。“我不懂法,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被传后,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因寻衅滋事,给予班某东行政拘留十日,
(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男子给狗取名"城管""协管" 被行政拘留十日)
李华阳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寻衅滋事情形中,“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无故殴打他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可依本法的规定,对其行为予以治安处罚。
本案中,男子多次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给狗取名为“城管”、“协管”的行为,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的行为表现,属于寻衅滋事,该行为具有损害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的名声,会影响行政机关在社会上管理的震慑力,导致管理的公共秩序混乱,破坏公共秩序。故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应对其行为予以治安处罚。
相关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