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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泼水女”受到行政处罚后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2019-05-16 18:54:00 作者:李华阳 79人浏览 0人评论

据海南特区报报道,5月2日14时18分,海口东车站派出所接到乘警支队报称:D7166次动车有一名旅客被他人用开水烫伤,请到站出警处置。15时04分,动车抵达海口东站后,民警立即依法将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嫌疑人杨某(女,31岁)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客运部门第一时间将受害人李某(女,30岁)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经查,嫌疑人杨某因李某调整座椅靠背时不小心碰倒了其放在小桌板上的热水而怀恨在心,诓骗李某去卫生间帮其处理。随后杨某径直走到车厢连接处的开水机旁,拿一次性纸杯装了一杯开水,待李某走到身旁时,将开水从李某的胸口及右肩颈处分两次倾倒下去,造成李某前胸、后背等部位烫伤。

5月2日,海口东车站派出所依法对杨某处治安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同时对李某的伤情申请了司法鉴定。5月6日,司法鉴定结果表明,李某属于面积达6%的二度烫伤,构成轻伤二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杨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来源:手机人民网   原标题:高铁“泼水女”报复前排乘客将其烫伤 已被提起公诉)

 

 

李华阳律师:处罚折抵是一个行为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将行政拘留折抵相应的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的一种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关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问题,在具体适用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法。其中,只由司法机关裁量刑罚的是对于给予刑罚就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行政违法、犯罪目的的,就没有必要再有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此时就存在处罚折抵问题:即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本案中,杨某用开水烫伤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应对其处以治安处罚。但由于事后,李某经鉴定该行为已造成轻伤二级的,根据《刑法》规定,杨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此时,对于杨某的责任承担,就出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问题。如果经司法机关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在量刑上,应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行政拘留折抵相应的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

 

 

相关法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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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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