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太原师范学院官方微博5月30日消息,太原师范学院发表了“关于学生反映遭受校园暴力情况的说明”称:2019年5月29日11点47分,我校潘同学在其微博发布了题为《太原师范学院校园暴力》一文。学校发现该文后,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门工作组,对潘同学反映的情况进入深入调查。潘同学于13点50分左右删除微博,于21点25分发出了澄清的微博,表示自己当时正在气头上,发表了过激言论,希望网友不要过多炒作。(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太原师范学院回应“大二女生遭校园暴力”:存在玩笑过度举动)
李华阳律师:校园暴力是暴力行为的一种。首先,该暴力行为的实施,如果只是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平等等一般人格权或具体人格权的,并未造成实际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后果的,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构成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比如,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其次,如果该暴力行为的实施,对受害者已达到一定事实程度的损害,且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不仅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受到治安处罚。最后,如果该暴力行为的实施,导致的行为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除非属于符合刑法免责的规定。
本案中,太原师范学院大二女生潘某遭校园暴力的事件,经校方调查,并无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学生潘某也对此给予微博澄清,故无损害事实发生,则无需救济可言。
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