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忍受丈夫姜某的家暴,妻子吴某向兴宁区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近日,兴宁区法院依法向吴某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及时送达姜某和两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或村委会,维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姜某与吴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从2014年起姜某开始对吴某实施家暴,吴某苦不堪言。两人2015年分居。但见面时,吴某仍会遭到姜某殴打,身上总是伤痕累累。她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虽起到一定作用,但无法彻底制止姜某的家暴行为。
近日,忍无可忍的吴某向兴宁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兴宁区法院家事纠纷审判团队法官审查了吴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后,认为吴某符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条件,因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姜某对申请人吴某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姜某威胁吴某。
法官还对姜某进行了思想教育和训诫,告知姜某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院将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女子不堪家暴诉至法院 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罗翎轩)
李华阳律师: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它可以包括以下四项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如果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须以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受理申请后,应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负有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的义务。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须协助执行。
本案中,姜某从2014年起开始对吴某实施家暴,且在2015年分居后见面时,仍对吴某持续不断地进行殴打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的行为,吴某因此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裁定。
相关法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