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上班期间,从其工作的木板厂车间出来,准备去厕所时,被厂区院落内正在倒车的货车轧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经过申请,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兰某为工伤。木板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兰某在上班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其所受伤害是第三人倒车不慎造成,自称的“上厕所”也不属于工作原因,因此兰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构成要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兰某为工伤,判决驳回木板厂的诉讼请求。(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工间去厕所被撞伤属于工伤吗?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李华阳律师: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等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 “工作场所”应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并不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车间或厂房。工作场所的范围,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不仅包括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遭受的伤害,还应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遭受的意外伤害。
本案中,厂区院落内属于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范畴。兰某去厕所的行为是一个人合理的、必需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因此,其途经的范围应视为工作场所。由于兰某所工作的车间内未提供厕所,而只能去厂区院落里的公厕,其行为并不是在上班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实施的其他行为。所以,兰某所遭受的伤害可归属于工伤范围。
相关法律:《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