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河南项城一饭店内,一孕妇将一碗麻辣烫泼到邻桌幼童身上,甩门而去。
店员称,孕妇曾与丈夫争吵,后又嫌邻桌小孩敲桌子也发生口角。
店员和家属将幼童送医并报警。孕妇丈夫在现场等到警察到来。当晚,河南项城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6月11日18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任某(孕妇,28岁,无业)因杨某乐之女(11个月)用勺子敲桌子发生口角,任某被其丈夫劝离餐馆。18时51分,任某返回将麻辣烫汤汁泼倒在杨某乐和其女儿身上,致其女儿背部 、臀部烫伤。
目前,经当事双方协商,加害方已向受害方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警方已指派法医对杨某乐母女的伤情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孕妇用麻辣烫泼11个月幼童,网友炸了!)
李华阳律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法应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人伤害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依法应对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是行为人对特殊人员实施伤害所应受到的加重处罚情形。但如果实施伤害行为的人是正在怀孕的妇女,依法本应对其进行行政拘留的,但因其情况特殊,依法应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但可暂缓执行。对于行为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如果事后经鉴定,达到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的,依法可对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任某因杨某乐之女(11个月)用勺子敲桌子而与之发生口角,在经被其丈夫劝离餐馆后,任某又返回,将麻辣烫汤汁泼倒在杨某乐和其女儿身上,致其女儿背部 、臀部烫伤的行为,属于伤害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依本法对其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由于任某目前处于怀孕期间,依本法规定,对怀孕的妇女不能执行行政拘留,所以可对任某给予暂缓执行。但如果任某的伤害行为,达到了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的,依法可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