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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门前圈“私人菜地”是否构成侵权?

2019-12-25 15:26:05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业主金某退休后为了锻炼身体和打发时间,在其居住的小区一楼门前空地上花费大量时间和心血开发的多块菜地,种植各种果蔬。因菜地施肥导致臭气熏天,“毁绿种菜”破坏了小区绿化,导致很多其他业主纷纷向物业公司投诉,有些业主甚至以物业公司不作为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张贴通知禁止圈地种菜,上门进行劝阻,均不奏效,遂以金某在小区内私自圈地种菜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铲除菜地、恢复原状。(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居民圈门前公共绿地为私家菜园 侵犯其他业主权利但整治难 编辑:刘建)

 

  李华阳律师: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应当明确的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言,既包括绿地的土地使用权(非所有权),也包括绿地的附着物的所有权,该两部分权利都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只有在该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特殊情况下,才不属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金某所住一楼门前空地在建筑区划内,非属城镇公共绿地,且亦未有证据证明在相关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文件中规定该绿地专属于个人,故该绿地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所有权归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其次,“私人菜地” 侵犯其他业主权利。小区内的公共绿地,是受法律保护的公共财产,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须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决定。金某擅自圈地开发“私人菜地”,未得到其他业主同意,显然是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行为。同时,该行为还破坏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影响了美观,破坏了植被、污染小区空气,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构成侵权。

 

  再次,物业公司应尽到劝阻及报告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也不是小区公共绿地的拥有者,物业公司应尽到劝阻管理义务,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强制执法的主体不应该是小区物业,可由环保、园林、城管等部门联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等部门共同整治。

 

综上,“私人菜地” 侵犯其他业主权益,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构成了侵权,“圈地人”应当停止侵权、铲除菜地、恢复原状。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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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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