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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本人重伤是否构罪?

2019-12-25 15:27:20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2019年7月,黄某驾驶电动车从某迎宾大道方向往东行驶,撞上路中央护栏,致黄某本人重伤。经法医学鉴定,黄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事故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醉酒驾驶机动车致自己重伤,应如何定罪 编辑:任梦)

 

  李华阳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本案黄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03mg/100ml,且致一人重伤,符合本款规定。

 

  交通肇事罪罪名分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类目,其保护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同时从刑法体系上,针对他人的犯罪一般有明文规定,如故意伤害他人、盗窃他人财物等。因而本案中黄某本人重伤应当评价交通肇事罪中的致一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为拘役,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从一重罪交通肇事罪处罚。综上所述,黄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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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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