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2月以来,张某和司某(女)多次在微信讨论如何诱骗未成年女性与张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1月7日,张某邀约网络认识的被害人小红(化名)前往其所在地,并安排司某冒充其母亲接待小红,司某在明知张某诱骗小红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按按照张某的安排将小红接到家中对其劝烟、灌酒,在小红醉酒后,张某驾车将司某和小红带至宾馆同住。案发当晚18时许,司某带小红外出吃饭后,小红欲回家,司某劝其留下并带小红回宾馆入住。22时许,张某酒后进入该宾馆房间,对小红实施了强奸行为,期间小红向司某求救,司某置之不理。后小红趁张某、司某熟睡之际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张某、司某抓获。两被告人到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小红抑郁症恶化,多次欲轻生,后在家中服药自杀。(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 强奸罪成立!安徽一女子获刑10年!编辑:张静)
李华阳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女性被告人司某虽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性侵行为,但是其在明知张某有性侵意图的情况下,冒充张某母亲对被害人实施招待、劝酒、劝留等行为,诱使被害人放松警惕,并且对张某的强奸行为进行放任,无视被害人的求助,对张某的强奸犯罪起到帮助作用,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本案中张某、司某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