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借车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2019-12-31 15:34:46 作者:李华阳 3人浏览 0人评论

杨某、张某相约飙车,因杨某的新二轮摩托车被张某借走,张某便将自己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给无驾驶资格的杨某驾驶。当行驶至某路段时,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尹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尹某左侧肢体伤残程度为二级,开颅术后伤残程度为十级,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杨某驾驶的张某车辆未投保相应保险。经交通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尹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借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编辑:李静)

  李华阳律师: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本案张某将无号牌车辆交给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杨某使用,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第二、车主张某车辆未投保相应保险,故车主张某应对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在杨某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车主张某因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