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郑某都是足球爱好者,两人本互不相识,一个足球爱好者的群组织将两人联系在了一起。2018年2月的一天,张某、郑某等人通过球友群组织相约在园区的某个足球场上踢足球。踢球过程中,在张某进攻、郑某防守、双方互相对抗时,发生了肢体的碰撞,张某受伤倒地。经医院诊断,张某韧带撕裂,后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踢球会受伤本是难免的事,但踢球踢到伤残,此后都无法进行有强度的体育运动,就让张某有些难以承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据此,张某起诉郑某要求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踢球受伤谁担责 责任编辑:金燕)
李华阳律师:尽管《侵权责任法》对于此类争议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最新立法精神——《民法典(草案)》三审稿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自担风险的规定,足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活动,如若在运动过程中一旦发生受伤事件均需由运动对抗方或其他参与者依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与情理不符。故就本案所涉损害发生情况,不应使用公平责任原则。
本案中,原告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足球运动的危险应当具有充分的认识。张某自愿参加该项体育活动,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认可风险自担。除非其他参与者故意加害,参与该项活动而发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参与者自担。因此,应当由张某自身承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