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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吃借条妨碍法庭审理要担责吗?

2020-01-03 16:46:02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2019年1月8日下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告淮北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活动有序进行,但是在交还证据原件时,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中的一张借条“不翼而飞”。由于庭审结束已是晚上七点,经现场仔细检查未发现借条后,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决定让当事人先行回去。后经过调查取证,最终通过庭审现场视频监控发现被告周某在质证过程中趁人不备偷偷将借条放在台面下,身体趴在桌子上,用手挡住嘴巴,整个过程持续了十秒钟。

 

  次日上午,承办法官将被告周某传唤至法庭进行询问,被告对吃掉借条的行为供认不讳,周某称因其对原告有怨恨心理,庭审时更加气愤,便趁着法官和原告质证其他证据时偷偷将借条吞进肚子。(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周某吞吃借条妨碍法庭审理案 编辑:吴垠)

 

李华阳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案中,在审理原告淮北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周某在庭审过程中将原告所举借条证据原件毁灭,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对周某作出罚款、拘留等措施。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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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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